山西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!什么样的煤矿可以复产复建?

2019年03月07日11:54
来源:太原煤炭交易中心
分享到:
山西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!
日前,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文件,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,要求所有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必须制定整顿方案,报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开展全面排查,确保煤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。
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,验收前的复产复建整顿方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,并划定作业范围、明确作业期限、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;整顿方案报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,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全面排查各系统、各环节、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事故隐患,按照“责任、措施、资金、时限、预案”五落实的要求,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,确保煤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。
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,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;对弄虚作假、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,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。同时将以上两类煤矿和未申请验收的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,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,严禁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;一经发现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,一律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建整顿,并按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“黑名单”管理。
什么样的煤矿可以复产复建?
此前,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,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6年2月发布《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》,其中提出煤矿严禁超能力、超强度组织生产,并且矿井月煤炭产量不能超过矿井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的10%。
该省境内的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时,不得存在“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”,其中,对于存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110%的,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(设计)生产能力10%的;矿井开拓、准备、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、造成接续紧张的,或者采用“剃头下山”开采的;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情形的,将视作“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”,不予复产复建验收。
据了解,2019年山西省将推进完成7座先进产能煤矿登记,释放先进产能5100万吨,提升煤炭产业综合竞争力。
扫码在手机端打开页面
责任编辑:安爱
|推荐图文|

随时随地查看资讯
热门资讯
视频新闻
点击排行